公告日期:2024-09-11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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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4)第 007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信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5、信达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的议案》。
4、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等相关事宜。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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