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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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30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信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华雄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3 年 8 月 7 日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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