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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18:09:06 股吧网页版
奥拓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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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67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张昊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9月24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5,988,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851%。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2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643,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92%。以上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9,631,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442%。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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