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致: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
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史丹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调整(以下
简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适当审查,审阅了有关方面的文件、资料。本所
律师仅基于对前述书面文件和材料所述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上的签名和印章
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述之事实
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公司、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有效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附随其他材料一齐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1年4月1日,公司八名自然人股东高文班、高进华、高文安、高文靠、高英、古龙粉、高文秋1、高文都共同签订《关于共同控制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将在公司下列股东权利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各方中任何一方是否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案权;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前200名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截至2024年9月30日,相关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04,472,4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48%,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高文班 267,518,800 23.22%
高进华 174,435,840 15.14%
高 英 52,903,760 4.59%
高文靠 48,903,760 4.25%
高文安 41,343,560 3.59%
古龙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