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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6:04:34 股吧网页版
盛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择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等可以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定向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来源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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