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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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515 号
二零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515 号
致: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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