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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4-01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3,324.02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1,093.37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科目账面余额为45,625.90万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弥补亏损31,093.37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完成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科目账面余额为-33,294.33万元。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未达到法律、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未达到法律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说明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第一百六
十六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鉴于2023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数,因此,2023年度公司不满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三、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的说明
2018 年至 2023 年连续六年,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累计使用
自有资金约 18.02 亿元,累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37,536.30 万股。截至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累计回购股份中已完成注销的股份占比为 86.46%,暨32,454.26 万股。截至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已完成回购注销的金额累计为 15.58 亿元人民币。
具体如下表所示:
以集中竞价方式 以集中竞价方式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年份 回购股份支付金额 回购股份数量 购的股份已注销数
(万元) (万股) 量
(万股)
2018 年 6,359.75 1,311.37
2019 年 9,649.15 2,188.64
2020 年 50,000.00 10,396.90
2021 年 82,538.66 16,496.75 21,213.88
202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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