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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霞、孙博文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
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统称“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资料也已依法披露。因会务安排调整,为
方便股东参会,公司董事会又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变更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 1177 号深圳蛇口希尔顿南海酒店 2 楼招商堂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唐灼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95,071,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083%。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74 名,代表股份 40,526,2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4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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