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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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3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 3
二、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 4
三、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 6
四、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 7
五、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7
六、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7
七、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 7
八、结论意见 ...... 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广东东方精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东方精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东方精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精工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东方精工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东方精工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精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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