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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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露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露笑科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露笑科技本次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露笑科技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露笑科技系于2008年 5月 28日由诸暨市露笑电磁线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以证监许可(2011)1371
号《关于核准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露笑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2011]288 号《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露笑科技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 9月 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露笑科技”,股票代码为“0026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露笑科技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621022X1 的《营业执照》,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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