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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