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45 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世纪财富中心东亚银行大厦 18 层
1810 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并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俞娥、陆楠、
徐宝春出具的《关于增加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函》,并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新增 2 项提案,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为《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德伦医疗 2023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罢免陆璐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朱谷佳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职务的议案》。上述议案及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及 2024 年
5 月 11 日分别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