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7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三)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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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闽理非诉字〔2024〕第 2023212-3 号
致: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金达威)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
非诉字〔2023〕第 212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3〕第 212-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3〕第 212-2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现因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开披露了《厦门
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2024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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