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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6:23:47 股吧网页版
三峡旅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16-21F, Tower B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邮编: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控股股东湖北三峡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峡文旅”)一致行动人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资本”)本次增持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城发资本本次增持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次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次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三峡旅游相关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有关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次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0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次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次专项核查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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