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29楼(443000)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议案。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14:00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胡军红先生主持会议。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