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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01:55:18 股吧网页版
成都路桥: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2024-2026年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2024-2026 年度)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2024-2026 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条件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规定比例:

(1)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

(2)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制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 3 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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