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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7:15:15 股吧网页版
成都路桥: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7587/FY/2024-857
致: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成都
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3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月 23 日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周五)14:30 在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成都中国太平金融大厦 37 楼。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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