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所提供反担保标的如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无实际价值或存在权属争议无法变现资产的,公司应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原则要求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该担保涉及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二)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担保、公司为其提供相应反担保的担保人;
(三)其他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符合担保条件的主体。
以上被担保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被担保人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
(四)经营状况差、偿债能力弱、资信不良;
(五)不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规定的担保条件,或者有较大担保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投融资部负责收集、汇总公司重要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申请,其他担保申请由公司经济运行部负责收集、汇总。经评估、初审,将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经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还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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