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
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刘锦超、谢兴隆、毛坚
毅参加了会议,谢兴隆、毛坚毅共同推举刘锦超为会议主持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结果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会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审议结果:表决票 3 票,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审议结果:表决票 3 票,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黎仁超先生,黎仁超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审议结果:表决票 3 票,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现金分红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分红,N 为每股送股或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审议结果:表决票 3 票,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
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如根据审核要求予以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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