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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甘金律顾字第 058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甘金律顾字第 058 号
致: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并依据《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除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l.贵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en)刊登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贵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en)刊登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的凭证资料;

6.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附件资料;

7.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证与声明

1.本所及指派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即贵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及见证律
印件、电子数据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打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原始载体一致。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贵公司的要求,本所及见证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其附件所记载的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3.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目的。

5.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据此,本所及见证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en)刊登了《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已公告,定于 2024 年 8月 14 日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经详细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所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4 年 8 月 14 日 14: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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