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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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终止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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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五)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加加食品为本次终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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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0 月 22 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
了公示。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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