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下属
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职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
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或列席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于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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