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 摩登 公告编号:2024-042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
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
林永飞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实际控制人林永飞先生,其与一致行动人何琳、一致行动人翁华银、广州瑞德金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德金晟”)于近日分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林永飞与何琳、翁华银于近日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等规定林永飞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正式发布实施,第九章第四节规定,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整改的,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再未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该规则发布实施后,林永飞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24,193.3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14%。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资金,公司可能存在退市风险。
3、原一致行动人何琳、翁华银、瑞德金晟目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被冻结。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何琳、翁华银、瑞德金晟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永飞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要求,不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按照相关规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林永飞及公司相关股东提交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的形成及终止解除情况
1、表决权委托的形成情况
林永飞先生,其与一致行动人何琳、一致行动人翁华银、瑞德金晟分别于2023年5月25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何琳将其持有的18,035,90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313%)、翁华银将其持有的25,765,57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3.6161% ) 、 瑞 德金晟将其持有的10,048,565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03%)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林永飞先生行使,委托期间为自协议生效起36个月。
具体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表决权委托的终止解除情况
鉴于近期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充分考虑各方股东核心利益诉求,经相关股东提出并得到林永飞先生充分尊重与理解认可,经友好协商,林永飞与何琳、翁华银、瑞德金晟分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相关《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表决权委托协议》已解除终止。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双方事先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原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鉴于近期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充分考虑甲、乙双方核心利益诉求,经乙方提出并得到甲方充分尊重与理解认可,甲、乙双方同意对2023年5月25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予以终止解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解除终止。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原协议项下除保密义务外的其他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不再受原协议的约束。
三、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均理解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含义。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及终止解除情况
1、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情况
林永飞与何琳、翁华银于2022年2月24日分别签署《关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生效起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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