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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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945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科金财/公司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3 年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本次解锁 指 中科金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945 号
致: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科金财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解锁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以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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