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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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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北 京 德恒律师 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2
年 股 票期权激 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124-18 号
致: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质集团”或“公司”)委托,就公司调整2021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2021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2022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上述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考核办法》)、《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考核办法》”)和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信质集团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信质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信质集团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该等引述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对于这些文件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信质集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仅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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