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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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6147/FY/2024-634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年 6 月 28 日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以
及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A 股股东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
(星期一)15:00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参阅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告。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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