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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9:05:14 股吧网页版
龙洲股份: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雄安新区商服会展中心 203室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41G20230003-3 号
致: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 路 112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了《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2),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 下午14:30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 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117,779,1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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