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7
華 聯 律 師 事 務 所
HuaLianLaw Firm
中國北京市朝陽區亮马桥路32號高斓大厦10层郵編: 100125
電話: 8610-84417811 傳真: 8610-84417306 電郵: hualian@hllf.cn 網址: www.hllf.cn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赫志律师、崔丽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0 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公告在规定时间发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267,062,6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9,521,410 股,下同)的比例为 35.505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 140 人,代表股份 22,470,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74%(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6 日下午 14:30 开始,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