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惠承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铝业”或“增持人”)增持远大智能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远大智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承诺和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根据远大智能提供的增持人《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铝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410718023F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 20 号
法定代表人 康宝华
注册资本 325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3 年 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2 月 17 日至 长期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铝门窗、屋顶、幕墙、不锈钢制品;室内
外装修、机电装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
务;机电产品加工、制造;经营本企业和
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
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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