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3、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2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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