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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新疆浩源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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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4年 4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因公司决定终止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公司作了询问和调查,取得公司就相关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授予对象董事杜刚、沈学锋对前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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