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5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24日生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4)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至少十四(14)日(不包括会议当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一)如果董事会未事先规定或更改原已规定的董事会例会的举行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四(14)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将董事会例会的舉行时间和地点用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或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三)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凡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之事项,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当四分之一(1/4)以上董事或三(3)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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