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5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24日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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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3%)以上(含百分之三(3%))
的股东的提案;及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本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
东大会批准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按规定程序或者超权限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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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含库存股份)百分之十(10%)
以上(含百分之十(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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