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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