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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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转债”
偿债方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岭南生态文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岭南股份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就“岭
南转债”偿债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岭南股份及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其他主体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岭南股份或其他主体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用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岭南股份/公司/上市 指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中山市创业园 指 中山市创新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
山市人才创新创业生态园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募集说明书》 指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指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则》 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生态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转债”偿债方案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 文
一、关于偿债方案的具体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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