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社会责任,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切实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
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
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
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的个人以及公司运营周边社区且有客观需求的群体
等。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
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
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金额100万元以内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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