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的专项鉴证报告
专项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4)第 10363号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的《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确保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之签章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蒯薏苡
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西蕊
中国,上海 2024年 11月 11 日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相关规定,广东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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