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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4 19:45:17 股吧网页版
国光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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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法意字[2024]第 2536 号
致: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国光股份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相关规定(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
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赎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光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光股份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国光股份在其为实施本次赎回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国光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
4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25 日、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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