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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昆明龙津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关 文 件 和 资料 ,同时
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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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12th&13thfloors Centre,ChunFat,No.987,BeijingRoad,Kunming,650225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 12-13层 邮编:650225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
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会议提案的详细内容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三)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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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五)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公司办
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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