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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20:28:41 股吧网页版
浙农股份: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

18/F,blockA,ChinaResourcesBuilding,1366QianjiangRoad,

ShangchengDistrict,Hangzhou,Zhejiang

Tel:+86 571-85176093 Fax:+86 571-85084316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农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作出的《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浙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5.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768

号浙农科创园 3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叶伟勇先生主持。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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