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有的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仍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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