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12 层(邮编:518026)
3F、4F、12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 2622 4100/4000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21 楼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