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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7 15:31:07 股吧网页版
文科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20-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应具有如下含义:
文科股份、公司 指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建发、增持 指 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文科股份控股股东


本次增持 指 增持人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期间增持
公司股份之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自律监管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引》 份变动管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20-1 号

致: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文科股份的委托,就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和增持人均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增持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者根据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部分或全文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文科股份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文科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文科股份的控股股东佛山建发。

根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检
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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