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4年8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
符合深交所要求。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告文件(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
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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