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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尔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 则独立董事
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专门会议并同意专门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可以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 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及未做明确指示时, 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时间。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 包括以专人送达、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发出之日即为送达
日期; 以信函方式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书面同意, 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
行表决时, 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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