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进
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持股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
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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