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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方案调整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086-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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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方案调整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086-14 号
致: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为同比例调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并相应调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除此之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8,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坚朗五金中山数字化智能化产业园项目 103,378.78 91,200.00
2 坚朗五金装配式金属复合装饰材料建设项目 15,230.30 13,800.00
3 坚朗五金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24,753.99 17,700.00
4 坚朗五金总部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18,072.84 16,9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58,900.00 58,900.00
合计 220,335.91 198,5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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