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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07:50:03 股吧网页版
通宇通讯: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宇通讯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7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广法意字(2024)第 713号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42层

电话:86-21-3856 5666 传真:021-3856 5666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数量、回
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广法意字(2024)第 713号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宇通讯”)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意见,以上述事实的确立为前提,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为投资者投资交易的依据,亦不构成任何对任何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或保证;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经办律师及直系亲属均未持有通宇通讯的股票,与通宇通讯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通宇通讯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该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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