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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重大交易”的范围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如会计年度内对
外捐赠累计金额将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审议该笔对外捐赠及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四)项至第(十六)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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