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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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651 号
二○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651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吉宏股份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吉宏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宏股份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吉宏股份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吉宏股份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3年7月3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将其提交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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